組織「民安隊」推「公民拘捕」 文 : 傾城

​刑事案件往往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,待擁有拘捕權利的員警到埠之時,犯人常常早已逃之夭夭……,大約一個月前,許多人仍擔心推行公民逮捕或無助於止暴制亂,需慎之又慎。但是,面對暴力行徑遍地開花的今日亂局,是時候組織民安隊推「公民拘捕」,讓目擊罪案的民安隊員可拘捕「涉嫌刑事案件疑犯」。民安隊,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轄下的一支輔助應急隊伍,受《民眾安全服務隊條例》規管,在發生緊急事故時提供民間支援服務。

​推「公民拘捕」,當民安隊員目睹罪案發生,而當時又沒有辦法立刻召喚警察提供緊急協助時,自行當場逮捕罪犯。在 THE QUEEN v. CHENG KAY [1983] HKCA 138; CACC 483/1983 一案中,高等法院大法官 Neil Macdougall 指出 「……公民的拘捕也是一種拘捕。」(……an arrest by a citizen is none the less an arrest)。「公民逮捕權」是合法的,以下是這一權利所倚賴的法律基礎。

​香港法例第221章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101條(2)條指出,任何人士發現(或有合理理由懷疑)任何人正犯(或已犯)「可拘捕罪行」,便可予以拘捕。毋須持有拘捕令!值得注意的是,行使「公民拘捕權」者並不具搜查被捕人物件的權利(如︰查閱身分證)。

​對於「可拘捕罪行」,香港法例第1章《釋義及通則條例》第3條定義為,由法例所定的或可被判入獄1年或以上的罪行。

​《公安條例》第245章羅列針對擾亂社會秩序「可逮捕罪行」,如下︰

​此外,《公安條例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,「可逮捕罪行」還包括︰

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101A條之規定,公民拘捕需「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及相稱的武力」。民安隊隊員均須接受訓練,能掌握相關要求,即時制止犯罪行為或制服涉嫌人士的同時,可最大可能地防止因誤傷疑犯可被指控。否則,可能因扭傷手或骨折等問題,而構成「襲擊」罪。再則,民安隊以小隊形式出動,可避免個人魯莽行徑,防止節外生枝。一般而言,警員在採取拘捕行動時,以10位警員對1名疑犯的部署。小隊行動,隊員分工合作,拍攝整個衝突過程以舉證。退休警員在這方面可大展身手。

​細閱以上「可逮捕罪行」,你不難發現,大部分的罪行已發生了。民安輔助警察,止暴制亂,還香港安寧!

文 : 傾城

法律界人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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